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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 师 制 度 介 绍

      最初的律师制度源于刑事诉讼制度,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。在古罗马时代,被告人即拥有辩护权,还可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。我国在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发展的过程中,没能形成像古罗马那样的刑事辩护制度。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,被告人只是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,一个被拷问的对象和供词的提供者,他不能自我辩护,也不能请他人为自己辩护,缺乏辩护的相应规定是中国封建法律的特点之一。

   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: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”,董必武同志在1954年指出:“宪法规定人民有辩护权,这就需要有律师.....,“要建立辩护制度,如果没有辩护,就是判得再正确,也不足使人心服口服,不准辩护会使我们错案更多。”但自1957年下半年起,用于受“左倾”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影响,政治运动极大地冲击了法制建设和新生不久的律师工作,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被说成是“丧失阶级立场”,“替坏人说话”,“替罪犯开脱罪责”,等,后20余年间,中国废除了律师制度,取消了律师业,至十年动乱期间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,“砸烂公、检、法”,“群众专政”盛行,刑事案件审理施用刑讯逼供,公民的辩护权被剥夺,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,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实际上夭折。

    1978年,我国五届人大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重新确立了辩护制度,律师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。1996年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,为发展律师队伍,为完善我国律师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。2004年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上指出,律师为我国法律职业一支规模较大,素质较高,富有朝气,充满活力的力量,张部长谈到:

    ——20多年来,广大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活动,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,促进了案件的正确处理,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,维护了司法公正,预防和化解了社会矛盾。律师队伍婚成为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,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。
    —— 20多年来,广大律师积极投入到波澜壮阔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,主动介入农村经济改革、国有企业改革、金融改革、经济特区建设、西部大开发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国家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中,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;广泛参与国内及国际交流,已成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。
    —— 20多年来,我国律师关心立法,积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。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,许多律师直接参与起草工作。律师队伍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。
    —— 20多年来,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,自觉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积极传播法治精神,普及法律知识,促进了公民学法、守法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的提高。广大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、参与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。律师队伍已成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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